山西省日前实施了《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性生产考核记分办法》(以下全称《办法》),贯彻推展煤矿严苛实施安全性生产主体责任。根据该《办法》,如果煤矿矿长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积累记分超过12分以上(还包括12分),必需新的参与安全性生产科学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;经考核不合格的,由有关部门书面告诉其选任机关调整工作岗位。《办法》共22条,从7月1日起继续执行,对全省煤矿矿长的安全性生产职责、考核分值设置、考核记分情形、记分结果处置、考核记分管理和实行等做出了规定。
《办法》具体煤矿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,必需对本矿的安全性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管理;针对煤矿实施安全性生产主体责任不做到,经常出现根本性事故隐患、违法违规行为,再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情形的,在依法实行行政处罚的同时,对煤矿矿长实施安全性生产考核记分制度。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(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)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,按照谁执法人员、谁考核、谁记分的原则,根据煤矿经常出现根本性事故隐患、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规定情形,对煤矿矿长展开安全性生产考核记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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